北京市第一批第二年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启动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北京市第一批第二年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工作,并制定了申报指南,请本市符合第一批第二年支持条件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依指南要求认真组织申报。

 

北京市第一批第二年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了《北京市第一批第二年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主体条件

申报企业应在工信部建议继续支持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第一批第二年)内。

 

二、重点支持方向和内容

(一)企业强创新促发展奖励

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比超过4%的“小巨人”企业给予强创新促发展奖励,整体奖励资金额度不低于高质量发展资金的70%。

(二)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1. 项目定义。申报企业将已授权的自有发明专利,或通过技术市场引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和研发机构的最新科研成果,或通过从无关联单位购买取得的先进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重点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关键领域“补短板”、填补国内外空白的技术成果转化应用项目。

 

2. 支持内容。研发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研发人员费(含劳务费);工程建设费,包括建安工程费、项目建设期内的研发及生产场地租赁费;软、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费。项目支持标准是:研发费不超过软、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费的50%,其中研发人员费(含劳务费)不超过软、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费的20%;工程建设费投资不超过软、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费投资的20%。

 

3. 支持方式。按项目实施进程分阶段予以奖补支持。其中:第一阶段(项目立项建设阶段),于2023年6月前完成,按项目核定支持投资给予最高10%的补助,最高支持300万元;第二阶段(项目验收及绩效考核阶段),于2024年6月前完成,项目按计划竣工(竣工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资料)并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建设内容,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项目核定支持投资给予最高10%补助(如项目投资未完成或相应核减,应退回或扣除第一阶段超额支持部分),最高支持600万元;在完成项目绩效目标后,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项目核定支持投资给予最高10%奖励,最高支持600万元。每家企业仅支持一个项目,总支持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4. 审核要求。申报项目方向应符合《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2021年版)》所列重点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申报企业应拥有项目建设所需关键技术并已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且发明专利产权明晰,技术成果无异议;申报项目应于2021年1月之后开工建设,且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023年12月底;申报项目投资结构合理、绩效目标明确,且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

 

5. 验收标准。项目按计划完成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度,项目完成预期技术指标、生产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财务核算体系完整清晰,财政资金使用合规、账务处理规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通过验收,并退回第一阶段支持的资金:(1)未按合同要求完成计划建设内容,且实际投资低于计划投资80%的;(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3)项目知识产权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6.申报材料。

 

三、产业链协同配套项目

1. 项目定义。申报企业为与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产品、服务或应用协同创新而进行研发和技改升级,直至形成产业链上下游联合配套并签订采购合同的项目。

 

2. 支持内容。研发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研发人员费(含劳务费);软、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费。项目支持标准是:研发费不超过软、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费的50%,其中研发人员费(含劳务费)不超过软、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费的20%。

 

3. 支持方式。根据项目实施进程分阶段予以奖补支持。其中第一阶段(立项实施阶段),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支持投资最高2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支持300万元;第二阶段(验收阶段),按申报项目与龙头企业形成交易的协同创新产品,基于采购合同实际发生额最高10%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支持100万元。每家企业仅支持一个项目,总奖补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4. 审核要求。申报项目方向应符合《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2021年版)》或《<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方向;行业龙头企业包括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创业板,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或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申报项目应于2021年1月之后开工建设,且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023年12月底,投资结构合理、绩效目标明确,且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合作开发协议、采购合同应于2021年1月之后签订,并于2023年12月底完成开发并实现采购配套。

 

5.验收标准。项目按计划完成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度,项目完成预期技术指标、生产能力等,且进入行业龙头企业产品/服务采购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通过验收,并退回第一阶段支持的资金:

1)未按要求完成计划建设内容,且实际投资低于计划投资80%的;

2)开发期限内解除合同的;

3)提供的验收文件、合同、发票不真实的;

4)项目知识产权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 申报材料。

 

(四)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1. 支持内容。对企业在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新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新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产品认证,国际、国内发明专利新获得授权给予奖励。

 

2. 支持方式。

(1)标准制(修)订。企业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标准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企业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标准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企业主持制(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每项标准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企业参与制(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每项标准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标准制(修)订类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2)发达国家或地区产品认证。企业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产品认证(如UL、CSA、ETL、GS等),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发达国家或地区认证类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3)发明专利授权。企业获得国外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2个国家予以奖励;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发明专利类每年最高支持20万元。

 

3. 审核要求。发达国家或地区产品认证、发明专利、标准制(修)订所属权明晰、无异议;企业标准制(修)订、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认证及发明专利日期应在2021年1月之后,且不超过2022年12月底。

 

4. 申报材料。

 

(五)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项目

1.支持内容。数字化改造应为推进智能装备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运用,支持数字化生产线、数字车间建设,支持重点行业关键岗位工业机器人应用;网络化改造应为实施关键和重点工业设备联网,物联网应用,开展生产管控集成化应用等;智能化改造应为推进智能制造单元应用、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改造、基础数据共享等智能化改造,智能装备及智能关键部件的研制及产业化等;上云用云应为企业使用公有云、私有云、混合云等云服务,业务系统实现云端迁移,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实现业务系统云化,并可从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

 

2. 支持方式。按项目核定已投入投资给予最高30%的奖励,最高支持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仅支持一个项目。

 

3. 审核要求。企业应实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设备数占总设备数量比例达到70%以上,人均劳动生产率提升,缩短研制周期、运营成本和产品不良品率降低,实现关键环节和业务系统上云用云;申报项目投资应在2021年1月之后,且不超过2022年12月底。同一企业项目申报投资内容不能与申报的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产业链协同配套项目重复。

 

4. 申报材料。

 

三、申报程序和时限要求

1.申报采用线上提交电子版方式,申报企业应于2023年5月30日24:00前按项目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材料。

 

2. 根据审核结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拟支持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分阶段支持的项目,如企业未被纳入工信部下一年度(2024年)继续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则不再安排资金支持,已获支持的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产业链协同配套项目需按要求完成验收。

 

四、监督检查

1.申报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并按时间进度推进。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2.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按《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推进各项目单位年度实施成效自评估。工信部、财政部对地方培育工作实施年度绩效考核,明确绩效考核等次,以及继续推荐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考核结果与后续奖补资金安排挂钩。

4.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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