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中小企业评选

一、优质中小企业评选的构成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

1、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

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二、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3、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5、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于参评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

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

业。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

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4、评价和认定工作于每年第二季度开展。


四、获评的优质中小企业资质的有效期:

1、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进行申请自评,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2、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3、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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