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四证之保密资格认证概述

保密资格申请条件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

(三)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

(六)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七)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上一个年度财务验资报告;

(六)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合同甲方出具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或者合同意向单位出具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

(八)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查批准的方式

保密资格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1、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进行书面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征求军队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意见。

对决定受理的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2、审查组负责人由同级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指定,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从审查认证人员库中抽取,人数为5至8人。

3、现场审查依据相应等级的《标准》及《评分标准》实行评分制,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符合标准。

 

审查组现场审查程序:

(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

(二)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审查有关文字材料;

(四)接触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考试;

(六)进行现场审查,并作出审查记录;

(七)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议,研究或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复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复查)意见书》)中,并由审查组组长在签名栏内签名;

(八)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九)被审查单位在《审查(复查)意见书》签名栏内对审查结论签署意见。

审查中发现被审查单位重要事项达不到《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中止审查,要求其采取整改措施。

对中止审查的单位,3个月后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查,对不符合《标准》未予通过审查的单位,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保密资格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重新提出申请。


监督管理

1、国家和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加强对审查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2、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年度自检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审查认证机构报送《标准》执行情况自检报告。

3、对取得保密资格满2年的单位应当进行复查。对重要事项达不到《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中止复查,给予警告,并要求其限期采取整改措施。

对中止复查的单位,3个月后再行复查,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撤销其保密资格。

4、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证书:

a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b单位名称变更的;

c注册地址变更的。

申请变更的单位,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办理变更手续。

5、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

a需要提高保密资格等级的;

b资本构成、企业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

c涉密场所发生重大变化的。

6、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保密资格:

a保密资格有效期满的;

b不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c单位申请注销的;

d单位撤销的。

      7、 申请或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对有关审查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在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复议申请。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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